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網絡23條(原文)與感想


好嚴肅既事情!!!

對於法律條文,其實真係好嚴蕭既事情,所以當睇到好多有關於《版權修訂條例》既評論,想知佢地講緊D吔,發現好多評論,如果係唔清楚條文底下,根本好難判斷條例對社會好與壞。

因此,都係搵返最基本既野,即係《版權修訂條例》本身曉資料,不過好多法律字眼,未必明得晒,最後再睇下政府《新聞公佈》發放既資料,先較清楚發生吔野事。

係咪我咁樣理解,都仲要知多D先得。

以下為《經濟日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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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23條

上星期提到「惡搞文化的影響力」,與最近有聲音形容《版權修訂條例》為「網絡23條」,同學們可會想到為甚麼會有「網絡23條」這俗稱?究竟兩者間的關係嗎?

「網絡23條」是《版權修訂條例》的部分法例,對互聯網進行規管,並把現有法例引申覆蓋到網絡的網民俗稱,名稱來自基本法中,國家安全法的《23條》。可想言之,此名的設置者,已表達了一定立場,不願創作及言論受限制。

不過,《版權修訂條例》涉及法律上的界定及責任,因此有許多繁複細節,仍要釐清。同學們要分析該時事,則須先弄清楚有關條例之主要建議為何。

這有助理解創作人、網民的憂慮,同時明白為何政府認為這可加強在數碼環境及資訊科技發展中對版權作品的保護

從政府20116月發放的《新聞公佈》中,在此撮要一些令創作人、網民感到不安的條例建議:一、訂定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可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並訂明相關刑事罰則懲處在兩種情況下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學校、圖書館等部分團體可獲版權豁免。)

二、增訂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在處理有關網上侵權的民事訴訟中考慮判給額外損害賠償這項建議回應了版權擁有人在證明其實際損失特別是在數碼環境中被侵權而引致的損失)時所遇到的困難。

因為條例雖然是保護第一次創作者,但惡搞或二次創作又是否侵犯第一建議,同學不妨可以思考一下。而該建議之法律界定是刑事化或是事訴訟,其面對之法律責任是有所不同。建議二則與後來政府及議員加入「超越輕微經濟損失」有關聯,如何界定此損失,該界定是否清晰,也影響著何種網上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這兩方面,不難理解創作人、網民的憂慮,但是否只看到這一邊層面,同學們不妨再對有關條例細看一下,會看得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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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係搞清楚有關《版權修訂條例》D資料,不過發現真係好複雜。

因為影響到保障原創人利益、作品流通性、文化創作氣氛、侵權界定等不同範疇,而呢D範疇可能有大大小小不同矛盾當中,不易處理,所以都係睇清楚D,搞清楚發生D咩事。


不這就算好難明,都要知道,因為互聯網發展一日千里,同我地識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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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之前係時代廣場影某藝術家D作品,展示係自己Blog處算唔算侵權?定係幫緊佢,俾更多人知多D佢既作品?(我唔記得佢既名,亦唔識佢本人呀)




咁我影左朋友個風水鯉魚,屬於佢既作品?定我作品先?駛唔駛問下佢先呢?


(不過靜靜地同你講如果我D野係一D情況下,有人話係佢D野,又唔係幫我俾人知我D野係我始創,我都有DD唔鐘意)


(我攞人D野二次創作,好玩,不過又真係我諗既新主意,又唔知點問人可唔可以用,咁點好呢?)


太複雜啦!!!太複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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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忙,寫左D,過三日,再寫,而架先寫完,又兩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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